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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新思考

    —— 特约撰稿:陈健敏   2003年6月9日

    自从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后,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涉及到10万亿资产,涉及影响面宽,对中国历史影响深,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近来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了。而十六大报告中的论述也已得到了相当一部份专家的好评。
    但是从长远看来,这虽比过去有了较大进步,但还是不够理想。一方面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国务院,地方政府都是一个行政机构,因此即使由他们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也不列入政府序列,恐怕还是难以摆脱行政干预。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让地方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虽然照顾了地方政府的利益。但这样一来也就难以解决由于地方利益,地方保护带来的重复建设,企业规模偏小,劣质上市公司退市困难等等问题了。以前,中国重复建设现象之所以严重,是由于这些投资多出自地方政府的决策。由地方政府直接决策或审批的投资,均来自财政的公共资金,缺乏约束力。于是,不少地方争相建设国际机场和港口码头,争建国际都市、港口都市或争搞“形象工程”,争建经济效益好的短线项目企业,有的地方不顾条件也要把高科技作为“龙头”产业,导致很多地方的经济结构雷同,基础设施和产业建设布局不合理,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同时这样按十六大报告中论述的改革设想去做,还有如何划分资产以及如何协调部门间的权力分配以及协调等难题:一方面,虽然十六大报告中相当明确地提出了基本原则:"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又如何界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和国有企业和基础设施,如何界定"重要自然资源"呢?另一方面但有些企业情况可能较为复杂。一位专家指出,建国50多年来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从来就没有认真地算过账,在不同时期,很多国企经历了从地方管理到中央管理的"上收",也经历了由中央管理到地方管理的"下放"。这样的企业,投资管理关系相当混乱,难以理清。也就难以确定其谁来履行出资人职责等了。同时对此次国资管理体制的深刻变革中蕴含的"分家"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也认为,划分资产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也有一些风险,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资产如何在中央与地方间划分;其二,资产划归地方后,地方政府如何掌管这些资产,如何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所以未来的国有资产究竟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清出资人权限,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可能难以操作的工作。
    总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或可如此处理,但经营性资产也如此处理就不太符合我国长远利益了。
    因此为了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重复建设,企业规模偏小等等问题,笔者建议我国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即将现有政府中各部门原来的国企管理职能及相应人员分离出来,另组成一个直属国家主席领导的与国务院,地方政府平行的垂直的企业化管理体系。这样就能在保持国有制的同时(因主席是国家的代表),同时又能与国务院,地方政府等行政机构分离,最大程度地解决政府不分问题。使政府从国有资产管理者与公共行政管理者的双层身份的矛盾和混乱中抽身,而能专心致力于创造政策环境、行使监督职能等公共行政职能。也与政府向小型化、服务型、监督型转变的目标相一致,而有利于行政管理机构的精简。
    其最高机构或可名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管理境内外所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并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依法按照投资份额对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对所投资企业行使重大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收益权”等等。主要领导由主席向人大提名,由人大审议任免。并要向人大作工作报告,就像政府工作报告那样,即其工作将受到全国人大的监督,对人大负责。
    中央企业可作直属管理或通过类似于事业部等机构来间接管理。而地方企业则或可由原相应主管人员等组成地区性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来管理原属企业,其不再受原地方政府节制而是服从上级运营公司及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如地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省级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子公司受其节制,而省级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则受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这样就没如何划分资产的麻烦了。
    监管会成员没有行政,工资待遇,而是按照企业模式设置,日常运作经费及工资主要来自于所管国有股份的收益及非股份企业的利润的抽成,类似于基金抽取的管理费。
    同时各级政府财政不再向各企业直接发放补贴等,同时也不再有直接投资建设新企业的权力,而是改为交付一定的国企发展基金,在预算中集中划拔给监管会统筹使用。以减少地方政府对落后企业的保护及新的重复建设等问题。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管理的国有企业除了向政府交纳法定税费外,原则上不向政府财政交纳利润,资产转让收入等,而宜作为再投资,促进企业发展等以使企业创造出更多的税收来回报支持政府。但若有特殊情况则可由主席命令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部份利润,资产转让收入转交给财政以支持政府公共管理工作。
    当然这样做虽有助于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壮大企业规模,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国家长远利益,但却会有损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这套体制方案无疑地会受到较大阻力。但一方面考虑到国家利益大于地方利益,同时这些所谓地方利益也是靠国家的授权才取得的:如原来中央只不过是将国家所有的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罢了,而且某一地方国有经济的发展,通常是全国上下共同支持的结果,并不能认定为当地的一己资产。因此现在出于国家长远利益的考虑,改变授权管理方式,也是合理的。
    当然为了照顾地方利益减少阻力,也是可对地方政府进行一定的补偿:其虽然夫去了管理权力,但仍可得到原相应资产的收益,即类似于变成了优先股。同时是按其资产占管委会总资产的比例来分取总收益的相应比例收益,而不是直接返回原资产的收益。以免原资产因兼并,重组后难以处理。这样就既适当照顾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同时又有助于避免政企不分,地方保护等造成的危害了。
    具体管理制度等方面,还需组织专家学者等进一步设计监管会的组织架构,企业化运作方式。不过也不必要求一下子就设计完善,而是根据现实不断调整,使之完善。同时也要对相关法律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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