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捷径
—— 特约撰稿:陈健敏 2003年7月31日
众所周知,我国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一直是我国发展中的一大隐患。不但直接造成银行效益下降和经营困难,同时严重阻碍了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步伐,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政治问题。而且由于新的巴塞尔协议明年就要生效了,但是对于连巴塞尔协议1988版本都没有完全达到标准的中国银行业来说,仅有三年时间而要达到新版本更为复杂的标准,是非常艰巨的课题。整个行业的改革刻不容缓。而同时在不断兑现中国对于WTO的关于开放金融业的承诺的同时必然带来更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的竞争。
因此无论是为了改善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还是为了应对入世后国外银行的冲击挑战等等,都急需迅速降低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
不过,虽然我国已经采取种种措施来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我国政府曾经在1998年通过发行巨额特种长期国债来筹资2700亿向四大国有银行注资,而一年后,政府又允许这些银行将14000亿元左右坏账的转移至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由后者负责处置这些债务;同时不断督促银行努力降低不良贷款率等。虽然这些措施使不良贷款率有了较快下降,但是目前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是超高水平的---据官方资料显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去年底加权平均是26.12%,到今年一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虽然比上一年末下降了271亿元,但是比率仍然达24.13%。虽然目前国家规定,到2005年,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应下降到15%以下。但是且不说其中的困难,即使如期达到目标,也与目前国际上的优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在3%以下,中等商业银行在5%左右的水平相差太远,难以令人满意。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赤字的不断扩大,国家债务负担日益加重,隐性债务数额庞大,政府也再难以像当初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由财政担保,发行巨额金融债券去收购银行的不良贷款那样来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了。况且这种化解银行不良贷款的方式也远不能算是成功。而让银行自身去处置,也是困难重重,为其力所难及的: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主要靠自身的盈利来逐年消化处置不良贷款的历史包袱,而以各商业银行现有的盈利能力计算,要实现相应目标,可能耗时将长达10余年之久。而且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利润若主要用于核销坏账,解决历史包袱,则势必直接影响到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果和改革推进。虽然财政部已出台新的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扩大了呆帐准备金提取的范围和比例,以有利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呆帐贷款核销进程。但这对于数额庞大的存量不良贷款来说,巩怕也是杯水车薪,远水救不了近火,难以迅速降低存量不良贷款。当然这对于解决未来的新增不良贷款问题还是能有较大作用的。而加强不良贷款清收,不但催收困难,而且又有面对既得利益阶层的反弹和由此导致的交易链的断裂(银行因债务人信用不佳而拒绝交易,信贷集中或萎缩)等等问题。并可能会造成企业的经营困难,甚至可能将原本仅仅是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逼死,造成企业员工下岗,增加就业压力。而想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因一些证券化技术问题,资本市场体系与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求存在差距,操作复杂、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会计处理、税收制度方面的障碍等等原因,而困难重重。而且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政府财政的信用增级等支持,这样做势必也会增加财政负担。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已经到了不得不通过做假帐等方式来降低不良贷款了:央行7月11日公布的金融运行报告指出,1~6月各项贷款累计增加1.8万亿元,同比多增加9511亿元。而1.8万亿元相当于2002年全年新增贷款的数字。"这在中国货币市场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这种增长速度绝对称得上是超常增长。"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的人士说。而新增贷款的数字中,有相当一部分却是被国有商业银行用来掩盖不良资产而内耗掉了。据《华尔街日报》7月16日刊登文章说,标准普尔的分析师认为,中国今年上半年国有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中,80%用于内耗。这就是说,大部份新增贷款并未全部用于实际生产部门,而是在以'借新还旧'的手段掩盖坏账。即国有商业银行公布或账面显示不良资产率降低,实际上并没有下降,只不过是通过财务处理,通过展期(把贷款期限延长)和转贷(把旧贷款变成新贷款)等方式,将不良资产伪装成新的贷款,从而虚增了贷款数额。这种做法虽然在表面上降低了不良贷款,但是实际上的金融风险却并没因此而消除。
那么,难道就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实实在在地迅速降低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率了吗?不!就笔者看来,事实上我国完全存在一条迅速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捷径,即:
修改法律,允许银行长期持有企业股票,然后由政府用国有资产(市场价)与银行的不良贷款(面值)交换。同时将国有商业银行改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分设一个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和一个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管理置换后的国有资产。而这样做的好处是:
一,虽然我国现在财政十分困难,但现有国有资产总值高达10多亿万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为7万多亿元,而现在银行的不良贷款总值却不过2万亿左右。因此我国有能力拿出价值2万亿左右的国有资产,与银行的不良贷款交换,迅速地将银行的存量不良贷款率降低为零。而这样迅速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后,就有助于改变现在银行因为存在巨额不良贷款而"惜贷"对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同时也为银行通过上市来筹集资金补充基本金及改善银行治理机制以减少新增不良资产,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有利条件。据悉,2002年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率只为4。43%,离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相距甚远。而商业银行要在境内上市,则其不良贷款率必须在10%以下,而目前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则是25%左右,2005年达标也还高达15%。
虽然银行得到这些国有资产后,对其中得到的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资产不能在二级市场上随意流通变现,只能长期持有或场外交易,以免对股市冲击太大。但好在现在银行资金充裕,存贷差高达4万多亿,因此这对银行的经营应该影响不大。
另外虽然这些国有资产有相当部份分散在地方政府手里,但由于以前地方政府从发展地方经济、保持社会稳定出发,在规范性融资来源无法满足需要时,倾向于干预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而在权利-责任不对称下,政府对经济决策失误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而银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则是巨大的。据可靠资料表明银行因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而造成的不良资产占其不良资产总额的1/3。因此让地方政府也拿出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去置换当地银行分行的不良贷款,也是理所当然的。况且从另一角度说,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只是得到中央的授权去管理这部份国有资产罢了。因此即使地方政府不太愿意这样做,国家也是完全有权要求地方政府拿出拿出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去置换当地银行分行的不良贷款的。实际上这也是《国有资产管理条件》中的一条内容:必要时中央可统一调配地方政府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当然地方政府拿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去置换来的当地银行分行的不良贷款,最好也由地方政府负责清收,处置。以便让地方政府在拿出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后能得到一定的利益回报,以减轻此方案的实施阻力。
二,政府可通过追讨置换来的不良贷款来回收资金,用于其他必要开支。参考现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现金回收率22%左右计算,政府追讨交换来的2万亿不良贷款,约可回收现金4000多元。而按资产回收率35%左右计算,则可回收资产总值7000亿左右。不过从资产管理公司不到3年回收500多亿的处理速度看,政府每年只能回收近200亿元--这似乎不够多。但这总比政府想通过国有股减持来回收资金,却因操作困难等原因不但筹不到多少钱,反而因影响了股市的发展以致相关税费减少来得好吧!?况且政府也还可以通过各部门的配合,利用各种有效措施,共同努力来提高不良贷款的回收速度及回收率的。当然,对于部份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的贷款,政府也可不必急着回收,相反的还可先帮助其发展壮大后再回收资金。以免催收太多太急,企业破产太多而影响社会稳定。
虽然政府用国有资产按面值与银行的不良贷款交换,可能会比较吃亏。但国有资产及不良贷款的实际价值都难以估算清楚,按实际价值交换操作难度太大,也就只好以面值交换,以求简单快速地完成交换,迅速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了。好在国有资产是换给国有银行,因此按此方案即使国有银行得利较多,也终归还是属于国家利益,从而不必像国有股减持那样太担心国有资产的损失问题。另外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国家、企业、银行三方都有责任。因此本来就需政府财政出钱归还一部份,只是现在政府缺钱罢了。因此现在政府用国有资产去置换银行的不良资产,即使有一定资产损失也是不应计较太多的。同时这也应当比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由财政担保,发行巨额金融债券去收购银行的不良贷款那样来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的做法更好。因为此方案不但不必承担债务负担,反而能回收到巨额资金及资产。
三,实施此方案也能有助于加快减少国企数量,既有助于减轻国家的管理成本,负担,又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同时对于国家需要保持控股权的大型国有公司,企业,则可不将整个国企换给银行,而是拿出国企(包括上市公司)中的部份股权与银行交换。那么既能迅速促进国企股权多元化而改善国企治理结构,又能保持国家对国企的控制权了。
四,在上述银行存量不良贷款降低,银行有望通过上市来改善改善银行治理机制,国企能通过股权多元化来改善国企治理结构等情况下,政府若能将不良贷款回收资金重点用于加强社会保障,承接国企办社会负担等,而不再让银行发"安定团结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去维持亏损国企,那么也能从根本上减少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机会了。
综上所述,实施这个方案,既能迅速降低存量不良贷款,又有助于减少产生新增不良贷款而能大改善我国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也将有助于促进国企改革;并可因为此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已达到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回收资金,促进国企股权多元化而改善国企治理结构等。从而不必再在股市上减持国有股了,而能彻底消除股市对国有股减持的担心而促进股市发展。
因此,即使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银行长期持有企业股票,可能比较麻烦,也有一定风险。笔者还是建议我国能不顾麻烦,去冒一定风险地实施这个方案,以便迅速改善我国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等。况且,据有关消息称,为了帮助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我国也已在研究允许银行阶段性持股的可行性。那么何不干脆允许银行长期持股,实行混业经营。这样就既能用这个方案来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又能提高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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